文本描述
风险控制与保单设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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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目的
中端——人身
后端——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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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目的
1.前端风险——保单目的风险
资产保全需求
婚姻财产分割
债务
继承
税费成本
满足客户对财富流向的意愿
防止保单在诉讼后被强制执行,从而违背投保人意愿
1.前端风险——保单目的风险
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投保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后负债,投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1.前端风险——保单目的风险
(2015)鲁执复字第107号——债权纠纷案
2007年3月23日,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0年至2012年,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2年3月23日,太平洋人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年1月1日,太平人寿鸿发年年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款(2013版)
2008年4月3日,**人寿幸福年年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前端风险——保单目的风险
2014年8月27日,**中院作出(2014)滨中执字第209号裁定书对上述保单进行了查封。
2014年12月16日,该院作出(2014)滨中执字第209-2号裁定书,对上述涉案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五条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裁判理由
司法实践中的上述种执行情形中,法院所持的理由如下:
一、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投资性权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
二、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是确定的,这就意味着保险人在合同解除时支付给投保人的金钱是确定的。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享有的一种确定的投资性权益,归属于投保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对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做了严格限制,究其立法本意应是避免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从而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并非是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排斥性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投保的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
【参考案例】(2014)锡执异字第0037号
异议人(平安人寿**分公司)诉求:
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仅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另外,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所以,异议人无权与**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直接解除**与该公司的保险合同亦无法律依据。
二、法院如强制解除涉案保险合同,会损害**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有限公司辩称:
一、平安人寿**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也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平安人寿**公司无权提出异议。
二、本案的相关保险属于财产类的商业保险,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三、如果该保险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将会导致被执行人随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1.前端风险——保单目的风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人寿保险单及其现金价值能否成为执行标的;本院要求平安人寿**公司解除其与**之间的保险合同并提取现金价值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一、关于人寿保险单及其现金价值能否成为执行标的的问题。
人寿保险单具有财产属性,能够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7条 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依据上述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前,投保人对保险人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保险合同解除后,保单的现金价值才能产生并最终确定,投保人对保险人方享有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到期债权,如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该人寿保险单及现金价值予以执行。
故人寿保险单及其现金价值成为执行标的前提是保险合同已解除。
1.前端风险——保单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