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贵州显顺建材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贵州显顺建材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和有关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政策,是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为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及其变动,以及经营成果,在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所选择及一贯遵循的、适合本企业情况、并能公允地呈列其业绩及财务状况的特定会计原则,以及遵循这些原则而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三条制订原则。本着合法、合理、客观、有效的原则,突出公司统一性,体现行业特殊性,增强业务操作性,确保执行一贯性。
第四条适应范围。公司及所属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司”)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会计政策管理体制。公司财务部是负责公司统一会计政策管理的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统一会计政策的执行和检查工作,并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反映。
第六条会计记账方法。统一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各公司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九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涉及交易或事项的会计职业判断的概率标准分为:确定、基本确定、很可能发生、可能发生、极小可能发生、没有可能发生六种情况。其中:
(一)基本确定的事项或交易,是指发生概率大于95%但小于100%的事项或交易;
(二)交易或事项很可能发生,是指发生概率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事项或交易;
(三)交易或事项可能发生,是指发生概率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事项或交易;
(四)交易或事项极小可能发生,是指发生概率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事项或交易;
(五)概率为0时,说明交易或事项已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六)概率为100%时,说明交易或事项的发生已确定。
第二章资产
第十一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
第十二条资产的计量,除特殊情况并经公司批准同意,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和现值方法计量外,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即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
第十三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银行存款,核算单位存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含定期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在途货币资金、银行保函抵押金。对于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报经公司审批后,记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四条现金等价物的确认标准。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通常是指在3个月或更短时间内即到期可转换为现金的短期债券投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中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存款、存出投资款、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
第十五条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为了近期内准备出售的,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在二级市场购入的债券、股票、基金、权证以及不能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不含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记入“投资收益”;金融资产划分时,一旦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在此后期间不得变动。
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与(高于或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十六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中:
(一)应收票据按面值入账。到期不能兑现,或有或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收回可能性不大时,转入“应收账款”科目(其中带息票据不再计提利息),一并计提坏账准备。
(二)应收账款通常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入账价值一般按发票金额和代垫运杂费确定;如发生商业折扣行为,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确认;如发生现金折扣行为,统一采用“总价法”核算(即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以确认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入账时间与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一致。公司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债务重组规定进行处理,重新确定应收账款金额。
(三)预付账款按实际付出金额入账,期末按历史成本反映;原则上要求单独设立账户核算,该类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合并在“应付账款”中核算,但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必须将“预付”和“应付”两类业务分开填报。
(四)应收股利是指公司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五)应收利息指公司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一般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但对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六)长期应收款核算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格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长期应收款中当实际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当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部分,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计至零以后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以本科目中实质上构成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部分账面价值减计至零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除上述已确认投资损失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仍应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
(七)报告期,应收款项根据公司规定的提取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七条存货,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类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修理用配件)、辅助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委托代销商品等。各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对存货进行分类管理,组织核算。
存货以其实际(历史)成本作为入账价值,一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取得存货时,按实际成本核算;通过“原材料”和“在途物资”科目核算;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通过“原材料”、“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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