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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与孟庆明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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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中民初字第827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
负责人夏立国,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男,系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晓玲,女,系该支行职员。
被告孟庆明。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孟庆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晓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我行申请贷款679000元,用于购买宝马车一台,同日,我行与被告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借款合同》、《个人汽车贷款抵押合同》。2011年6月23日,原、被告就所购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5月24日,我行向被告孟庆明发放贷款679000元,贷款期限3年,年利率7.04%.其后,被告并未依约还款,至2014年12月20日,贷款已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