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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与曲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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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普民初字第2718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所在地普兰店市中心路二段116-1号。
负责人:王凯,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智远,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满族。
委托代理人:陈阳,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曲金玲,系大连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会计。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诉被告曲金玲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智远、陈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金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7日,被告曲金玲因新购个人住房资金不足,在我行办理了按揭抵押贷款,贷款金额3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15年,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金额为2462.01元。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