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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波物流、张红与大连瑞麒汽车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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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张红与大连瑞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建辉、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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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辽民二终字第00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长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霞,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刚,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
委托代理人:穆涛,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芝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瑞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晓晨,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辉。
委托代理人:崔晓晨,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
负责人:夏立国,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该行职员。
上诉人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波物流)、上诉人张红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瑞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麒公司)、徐建辉及第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三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晓萍主审,代理审判员蒋策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大连银行作为授信人(甲方)与瑞麒公司作为受信人(乙方)签订编号为DLQ-201305310003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大连银行向瑞麒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人民币5000万元,综合授信期限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授信项下具体业务品种及额度以双方签订的单项业务合同为准。为办理上述综合授信业务,瑞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建辉事先以个人名义向大连银行出具了《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本人正式承诺,自愿同意以本人及家庭所有财产对借款人瑞麒公司在大连银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此承诺不可以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