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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市新辽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和诺物资有限公司、张健、李鉴、贾向国、李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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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53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负责人:毕贺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左宇、彭博,均系该分行员工。
被告:沈阳市新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
被告:沈阳和诺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继伟。
被告:张健。
被告:李鉴(系张健配偶)。
被告:贾向国。
被告:李苏(系贾向国配偶)。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市新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新辽公司)、沈阳和诺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和诺公司)、张健、李鉴、贾向国、李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玉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葛钧主审,代理审判员林晓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左宇、彭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新辽公司、沈阳和诺公司、张健、李鉴、贾向国、李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银行沈阳分行诉称:2012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沈阳新辽公司签订编号为DLQ沈201209100031的《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综合授信金额捌仟万元整,授信期限自2012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10日,由沈阳和诺物资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与沈阳和诺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LQ沈201209100031B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沈阳和诺物资有限公司担保的主债权自2012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10日期间在人民币玖仟陆佰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原告依据与被告沈阳市新辽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等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2012年9月3日,被告张健、李鉴、贾向国、李苏签订了《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自愿同意以家庭所有财产对沈阳市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