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与王成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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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51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海园1栋4号。
法定代表人:谭兵
被执行人:王成宇,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3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金额包括:本金649299.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开执字第5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伟波
执行员张长斌
执行员王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梅新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