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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与沈阳源品经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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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7/16(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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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源品经贸有限公司、沈阳雄州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晏莉莉、吴锦雄、蔡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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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276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负责人:毕贺轩。
被告:沈阳源品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莉莉。
被告:沈阳雄州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锦雄。
被告:晏莉莉。
被告:吴锦雄。
被告:蔡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源品经贸有限公司、沈阳雄州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晏莉莉、吴锦雄、蔡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344073.14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款、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沈阳源品经贸有限公司、沈阳雄州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晏莉莉、吴锦雄、蔡宏银行存款35344073.14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钺
代理审判员林晓楠
代理审判员曾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