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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诉大连新纪元公司、广信煤炭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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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大连新纪元企业有限公司、大连广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大连鸿润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天润农业有限公司、庞厚彬、马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31
浏览:1次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立一特字第68号
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1号。
负责人夏立国,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系该行职员。
被申请人大连新纪元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独立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庞厚彬。
被申请人大连广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自立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田青。
被申请人大连鸿润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友谊街182号。
法定代表人于静。
被申请人大连天润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夹河镇唐家房村。
法定代表人于家勇。
被申请人庞厚彬。
被申请人马春艳。
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与被申请人大连新纪元企业有限公司、大连广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大连鸿润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天润农业有限公司、庞厚彬、马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526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诉前保全担保书,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新纪元企业有限公司、大连广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大连鸿润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天润农业有限公司、庞厚彬、马春艳银行存款人民币4526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谭家戎
审判员姚显生
代理审判员宋凤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格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