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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与新凯飞药业、凯飞精细化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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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新凯飞药业有限公司、大连凯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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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88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新凯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花园口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大连凯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4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映君。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院作出(2013)大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98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评估,现正在进入拍卖程序,同时双方当事人正在进行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开执字第8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力
执行员杨宏强
执行员张伟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梅新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