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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保税区支行与于兰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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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税区支行与于兰波、吴英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8
浏览:1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206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税区支行
被执行人:于兰波。
被执行人:吴英芝。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标的为本金370683.1元、利息、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开执字第20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宏强
执行员杨力
执行员张伟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梅新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