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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与尹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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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中执字第28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
负责人夏立国,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尹聪。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尹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雪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