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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与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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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7/24(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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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敏、周永、阙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0
浏览:1次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6254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李德锋,行长。
被告张敏。
被告周永。
被告阙亚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张敏、周永、阙亚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诉讼费缴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