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薛家寨景区分时租赁电动车项目独家经营合同
甲方:铜川市文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地址:
乙方:北京芝麻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侯 莹 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锐城国际203
经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发挥各自优势资源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现甲方同意授权乙方获得薛家寨景区电动车分时租赁项目独家经营权,并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总则
1.1项目名称:甲方授权乙方为薛家寨景区的分时租赁电动车项目独家经营权,甲方为授权方,乙方为独立的经营机构且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乙方获得甲方授权后可以使用乙方名义在薛家寨景区经营芝麻蕉电动车分时租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1.2经营期限:5年
1.3经营范围:芝麻蕉分时租赁汽车项目
1.4经营区域:薛家寨景区
二、合作模式
2.1 项目启动:乙方派人到薛家寨景区进行考察,根据薛家寨景区情况,拟定薛家寨景区内车辆运营方案。甲方对上述方案可提供参考意见,如甲乙双方对此无异议,项目执行。
2.2 项目类型:甲方根据自身实际经营需求采取景区套票及单独租赁两种形式,甲乙双方具体分成模式以补充协议为准。
2.3根据甲方经营需求,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制定车辆租赁收费标准。
2.4结算及发票:运营车辆营收分成款进行月度结算,每月结算日为次月5日,具体如下:
(1)针对双方收入分成,甲乙方应在结算日当天(如遇节假日周末顺延)将上月各自结算款按照补充协议分成比例支付至对方指定账户。
(2)如因邮寄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票遗失或损毁的,双方需要配合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独家经营权
乙方获得甲方薛家寨景区内同类(相同或者类似)项目的独家经营权,该经营权为排他性,期限5年。即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年内不得再将该薛家寨景区内与本合同内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的经营权使得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取得。
四、双方权利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甲方应确保乙方在薛家寨景区获得同类(相同或者类似)项目不低于5年的独家经营权。
4.1.2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实施项目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1)配合乙方进行充电桩安装,负责为车辆及时充电;
(2)固定的停车位置规划及提供;
(3)配合薛家寨景区内指示牌制作、视觉导视及各类宣传布告展示制作及展示;
(4)向薛家寨景区客人进行推广,宣传物料植入到薛家寨景区内等。
4.1.3甲方有权通过登录管理后台查看乙方代理本薛家寨景区车辆租赁的每日营收。
4.1.4甲方有权按时获得营收分成。
4.2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乙方应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运营车辆及安装充电桩并承担相关费用。
4.2.2乙方负责车辆运营过程中的日常维修、保养、清洁和管理。
4.2.3乙方需安排财务人员、租车联系人负责与甲方对接处理财务及薛家寨景区内车辆运营事宜。
4.2.4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营收分成。
4.2.5乙方应确保为运营车辆购买财产综合险、非机动车第三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出现交通事故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联系保险公司报险等相关处理。超出保险额度部分,由事故各方按照过错分担。
4.2.6经营过程中,如车辆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赴现场维修,确保车辆正常运营。
五、独家经营权转让
如因甲方经营变化,需出让或出租独家经营权时,应提前一个月与乙方进行沟通。
六、知识产权保护
6.1所有带有标识“芝麻蕉”、及芝麻蕉乙方自有品牌或代理品牌的商标、标记均属乙方芝麻蕉所有,在未经芝麻蕉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交易或用途。如双方违反本条款约定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侵权方承担相应责任。
6.2 合同双方负有对合同相对方的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及不侵犯的义务。
七、保密
7.1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八、不可抗力
8.1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暴雨、雷电、战争、严重的动乱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法令、政令规定导致该项目无法运营)。
8.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用电报、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之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
8.3因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之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