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景区分时租赁电动车项目-薛家寨景区 补充协议
编号:
甲方:北京芝麻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侯 莹 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锐城国际大厦203
电话: 010-85752891 133 8920 878
乙方: 铜川市文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
地址:铜川市照金镇
电话:
鉴于:2016年08月01日,甲、乙双方之间就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与甲方开展芝麻蕉电动车分时租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作相关事项签订了《芝麻蕉分时租赁电动车项目 薛家寨景区独家经营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原协议”。
根据原协议履行情况需要,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双方之间就在指定合作网点开展租赁业务达成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如下:
一、运营分成比例变更:
甲方首批投放车辆信息:
品牌: 嘉远或威微 型号: 数量: 4 辆
运营地址:铜川市照金镇薛家寨景区
运营分成比例
乙方运营分成为车辆每月运营收入的15%。当运营车辆运营收入金额超出 3000 元/每月/每车时,超出部分乙方运营分成比例为20%。(运营收入指扣除各类促销折扣及优惠券的实际到账金额)。
若该景区连续三个月运营收入不足 3000 元/每月/每车,甲方或者甲方指定代理商有权调度该景区车辆到其他合作网点。调走车辆后产生的运营收入与乙方无关。(运营收入指扣除各类促销折扣及优惠券的实际到账金额)。
当车辆运营收入达到 :嘉远或威微55000元/每车,次月乙方运营分成由15%变更为40%,(运营收入指需要扣除各类促销折扣及优惠券实际到账累计金额)。
二、安全责任
1、乙方应确保为运营车辆购买财产综合险、非机动车第三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出现交通事故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联系保险公司报险等相关处理。
2、乙方须配合甲方在电动车项目运营前须对甲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如有游客在电动车体验期间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违规操作,甲方员工有责任予以劝离或进行安全操作提示。
3、如发生不安全事故,乙方第一时间委派专人与保险公司进行对接,由乙方全权进行处理,并积极与事故方进行沟通,明确双方责任。甲方须积极配合乙方关于事故处理的各项工作。
三、其他
1、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双方署名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中未涉及事宜,仍应按照原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
以下无正文。
甲方:北京芝麻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铜川市文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侯莹波 授权代表人: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开户行:工行铜川长虹路支行
账号: 0200049609201104272 账号:2602 0124 0920 0058 10
电话:010-85752891 电话:
签约日期: 2016 年 08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