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5-05-05-02 农机修理工 (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为职 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农业农村部 组织有关专家修订了《农机修理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 《标准》)。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 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 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要求,在体例上力求规 范严谨,在内容上突出了工匠精神与敬业精神,尽可能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 核心的原则。 本《标准》包含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权重表四部分内容,并将本职业分为五个 等级。 本次修订是在原《农机修理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农机行业发展和生产 实际需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对农机修理工的相关表述,通过 调研、初审、公开征询意见、终审等工作程序,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该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主要起草人有:马超、张建才、温芳、庞爱平、董洁芳、王扬光。 本《标准》审定单位有: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审定人员有:徐子晟、周翔、何兵存、贾成千、张国凯、梁双翔、闫军朝、王胜山、韩振生、赵 作伟、朱方新、顾旭东。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得到了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江苏省农机化服务站、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 院、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盐城生物工程分院等有关单位的指导与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机修理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农机修理工 1.2 职业编码 5-05-05-02 1.3 职业定义 使用修理工具和设备,拆装、清洗、修理、调整和保养农机具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 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噪声。 1.6 职业能力特征 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 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四级/中级工职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