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02-04-01 民航乘务员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制定 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 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国民 用航空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民航乘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 (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 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民航乘务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 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 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 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 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增加了一级/高级技师等级。 ——突出了客舱安全要求,在安全保障、应急处置、培训指导等职业功能中 增加了新内容,以更好地适应民航安全与发展的要求。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范琳珂、杨静轩、穆丽丽、刘茹、童海红、 李红银、朱绯绯、徐雅荣、何晓露。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有:靳军号、李建新、高扬、杨丽、张弛、张燕、 朱文霞、曹静、窦维红、董文静、黄悦、蔡伟宁。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 心荣庆华、葛恒双、张灵芝等专家的指导及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科教司、运输司 和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大力支持,得到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深 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民航第002、005、008、011、013、019职业技能鉴定 站等单位的积极配合,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民航乘务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民航乘务员 1.2 职业编码 4-02-04-01 1.3 职业定义 从事民用航空器客舱安全管理和旅客服务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民用航空器机舱内,常温,高空,低气压。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方位感、空间感;知 觉、嗅觉、听觉等感觉器官灵敏;四肢灵活,动作协调;身体健康。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① ① 适用于本职业从业人员。 ② 相关职业:无,下同。 ③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器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② 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③。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 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 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④或相关专业⑤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④ 本专业:空中乘务,下同。 ⑤ 相关专业:航空服务,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