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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大连三寰商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贺、原审第三人姜寿家、原审第三人马燕、原审第三人曲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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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辽民一终字第00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三寰商城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大连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杨贺
原审第三人:姜寿家
原审第三人:马燕
原审第三人:曲德明
上诉人大连三寰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寰公司)与上诉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金盛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盛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原审第三人杨贺、原审第三人姜寿家、原审第三人马燕、原审第三人曲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2)大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三寰公司和南京金盛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思远、王岚,南京金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鑫辉,大连金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建革,大连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丽艳
到庭参加了诉讼。杨贺、姜寿家、马燕、曲德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8年12月31日,三寰公司与南京金盛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三寰公司将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479号房屋(地下一层、地上四层)整体出租给金盛公司使用,租赁物建筑面积约为38284平方米,租期为20年,并详细约定了租金数额及租金的支付方式,同时亦约定了如南京金盛公司逾期支付租金,三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以及有权要求南京金盛公司给付违约金等其他条款。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寰公司依约履行了己方合同义务,而南京金盛公司却自合同履行之初即开始拖欠三寰公司租金,时至2012年3月17日,南京金盛公司拖欠三寰公司租金已高达1962.6373万元。三寰公司遂于2012年3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