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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公司全员绩效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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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24(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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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江西省电力公司全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开展全员绩效考核的要求,建立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客观准确地评价员工工作绩效,激发员工潜能,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化公司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员绩效考核是指江西省电力公司以公司发展目标为导向,通过对目标的分解,使公司所属单位(含公司本部)、部门(含分公司,下同)、管理者、员工在工作目标、任务要求以及努力方向上达成共识,并根据一定的考核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和评价,激励部门与员工持续改进工作绩效,最终实现公司持续发展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三条 公司系统通过实行全员绩效考核制度的目的是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薪酬分配、教育培训、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等提供依据;激励与约束全员不断改进绩效,提升公司整体绩效,实现员工、部门、所属各单位、公司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绩效考核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部门考核、班站考核和员工考核。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按《江西省电力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执行。
第六条 部门(班站)考核以工作业绩为考核内容;员工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考核、工作能力考核和工作态度考核三个方面。其中,部门(班站)正职的工作业绩与其所在的部门(班站)的工作业绩一致。
第七条 绩效考核内容针对不同层次、不同职位的人员有不同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工作业绩是指完成工作目标的程度,包括完成工作目标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对企业、部门、班站目标的贡献程度等。其权重一般为75%。
(二)工作能力是指胜任本职工作必备的知识、技能、经验、体能等。
(三)工作态度是指积极性、责任心、合作意识、敬业精神等。
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是员工绩效考核的共性指标(各类人员共性考核指标详见附件一)。其在绩效考核内容的权重,由各单位在组织实施时,根据不同的岗位、层次予以具体确定。
第八条 指标确定原则。指标确定要遵循针对性、科学性、明确性原则;简洁清楚、重点有秩序的原则;可量化、可衡量、可考核、可实现,与工作相关、有时间性要求的原则;企业、部门(班站)与个人间目标相衔接的原则;不断持续提升、有一定挑战性的原则。
第九条 工作业绩由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职责确定。主要包括企业关键绩效指标(KPI)、职能性指标、临时性重要工作任务等构成。
(一)企业关键绩效指标(KPI),是指将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结合部门职能或岗位职责进行因果关系分解的关键绩效评价指标。
(二)职能性指标,是指根据工作任务,按照职能或职责而建立的量化与规范性评价指标。
(三)临时性重要任务,是指由直接上级临时交办的、与职能或职责相关的重要工作。该指标用于月度工作业绩考核。
以上内容实行百分制。
第十条 奖励性指标是指进行创新性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或为完成企业关键绩效指标(KPI) 作出突出贡献设定的指标。分值不超过5分。
第十一条 对不同职务区间和不同岗位序列的员工,除了主要考核工作业绩外,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考核内容应各有侧重:
(一)对中层管理人员,应侧重组织领导能力、计划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敬业精神、品质和员工队伍稳定的考核;
(二)对一般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应侧重专业业务能力、执行能力、主动性、团队精神的考核;
(三)对生产技能人员,即在生产变电、检修分公司等部门和班站中直接从事生产或服务的人员,应侧重技能水平、安全意识、责任感、服务意识、纪律性的考核。
第十二条 员工队伍稳定指标是指对员工上访、违法违纪等造成不良影响设定的指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分值扣减:
(一)不稳定级别及责任人扣分设定。一级:在全国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扣责任人绩效考核分60分;二级:在省内或国网公司系统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扣责任人绩效考核分45分;三级:在公司系统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扣责任人绩效考核分15分;四级:在本单位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扣责任人绩效考核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