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复星保德信财富满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您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本 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 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保险期间 ?5年 保险费支付 ? 交费方式为趸交(一次性)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 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乘以下表所 示对应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17周岁及以下 比例 100% 160% 140% 120% 18周岁-40周岁 41周岁-60周岁 61周岁以上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第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 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得到的年龄。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 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1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以外 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 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分红型保险产品主要投资策略 本公司依托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对分红型保险产品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在监管机构允 许的投资渠道内,追求长期稳健和可持续的投资策略。 红利及红利分配 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费差等。 ? ? 死差,是指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的差异; 利差,是指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与预定利率之间的差 异; ? 费差,是指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费用率与预定附加费用率之间的差 异。 红利分配方式 红利实现方式 现金红利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即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 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您申请领 取或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 为零。本公司会在每个保单年度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 体情况。保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单的红利水平与公司实际投资收益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和死亡率等因 素相关。 红利分配政策 确定红利水平的影 响因素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 犹豫期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此期间,请您认真 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 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简称“退保”),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 后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2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