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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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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2/27(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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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当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下,可以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 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 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存储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五) 公司、存储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出现严重影响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