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经营 > 管理工具 > 管理制度 > 通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DOC

通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DOC

航程网络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24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8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6/10(发布于河北)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通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DOC”第1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通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涉及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 (一)资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资金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金损失。 (四)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真。 (五)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用损失。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资金内部控制中,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授权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合法合规,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清理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四)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核算主体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公司关键财会岗位,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实行岗位轮换的关键财会岗位,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 第七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一)资金审核批准。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的全面经营工作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拥有重大财务事项的最终决策权。 (二)授权审批范围。财务总监对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法规、制度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具体授权审批范围见《审批权限表》。 (三)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四)支付审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在货币资金授权审批范围内及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 (五)支付复核。会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 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若经复核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主管会计将拒绝或推迟付款: 1、未按公司规定执行审批流程; 2、付款与发票、合同以及付款申请单不符; 3、因公司资金状况及经济业务的重要程度,可暂时推迟付款; 4、对于超过部门经理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没有主管领导的审核签字; 5、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和财务总监汇签; 6、主管会计只有权签署其审批权限内的付款,超过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应根据付款金额的大小交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 (六)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八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九条 公司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根据公司所在办公地址与银行开户地址的实际情况,除日常周转需用外,拟定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以内,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条 公司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