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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与中发开关、中发电气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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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中发开关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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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6348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杨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小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上海中发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维赫,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维赫,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康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雷,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陈邓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毛维赫,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虞小珍,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毛维赫,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余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维赫,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中发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开关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电气公司)、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陈邓华、虞小珍、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陈邓华、虞小珍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毛小刚、被告中发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维赫、被告施耐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元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发开关公司、陈邓华、虞小珍、服装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