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2009正佳广场清凉一夏购车季”活动
场地使用合同书
甲方: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广州七十道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都市报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89号会展星城C2-604
乙方公司携一汽马自达广州区域其它4家专营店(博程店、佳达店、驭达店、成远店)参加由甲方主办,于2009年7月18日-7月31日在广州天河正佳广场举办的“2009正佳广场清凉一夏购车季”活动,双方就参展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资料
公司名称:广州七十道广告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89号会展星城C2-604 邮编: 510310
联系人: 李思东 联系电话: 13711755555 传真:22085270
电子邮件: 13711755555@139
主要展品: 一汽马自达睿翼
二、乙方参展内容及展期
1、使用场地展位号: 105 ;使用时间:2009年 7 月 18 日至2009年 7 月 31 日;使用管理费金额合计(RMB) 20000元 ;使用场地展位号: 108 ;使用时间:2009年 7 月 18 日至2009年 7 月 25 日;使用管理费金额合计(RMB) 10000元 ;使用场地展位号: 110 ;使用时间:2009年 7 月 25 日至2009年 7 月 31 日;使用管理费金额合计(RMB) 10000元 ;共计(RMB) 肆 万元整。
三、付款方式:
?乙方须在参展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场地使用费,金额(RMB)40000元,大写: 肆万元整 。若乙方未按规定付款,甲方将视作乙方自行终止协议,甲方有权将乙方所选的展位另行安排。请将场地使用费款项打入以下指定帐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五羊新城支行
帐 号:44031701040010874
户 名: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依照正佳广场的管理规定对乙方的宣传、推广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甲方有权根据正佳广场的整体安排,调整乙方用于宣传、推广之活动使用场地,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使用场地之用途必须经甲方确认,并不得改变业已经甲方确认的宣传、推广活动之内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交之场地使用管理费不予退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在参展期期内乙方不得将临时使用场地转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交之场地使用管理费不予退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爱护并合理使用展位及场地内的各项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乙方所举行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