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铜川文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供 货 门票委托印制合 同
(门票印制)
甲 方:铜川文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4日
门票委托印制供 货 合 同
合同编号:201694
甲方:铜川文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
就甲方向委托乙方购买本合同所约定的印制门票产品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合同标的物内容及单价
名 称
尺 寸
数 量
单 价
合 计
薛家寨40元门票
220*80mm
30000份
0.18元/份
5400.00元
薛家寨20元门票
220*80mm
5000份
0.18元/份
900.00元
香山40元门票
220*80mm
30000份
0.18元/份
5400.00元
香山20元门票
220*80mm
5000份
0.18元/份
900.00元
索道单程50元
170*80mm
30000份
0.18元/份
5400.00元
观光车票5元
170*80mm
40000份
0.18元/份
7200.00元
合计金额
贰万伍仟贰佰元整
25200.00元
二、合同价款
(一)合同总价包括:排版费、纸张、印刷费、装订费、运输费(含保险费)、及其等于本次门票印制有关的所有它费用。
(二)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
三、款项结算
(一)整个货物按甲方指定地点交货,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等额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二)支付方式:银行转帐。
(三)结算方式:乙方凭供货合同、货物验收单、发票(按合同总价直开甲方)及发票复印件、在甲方处结算。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优先享有乙方提供的技术咨询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产品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及时供货,对所印刷报告书进行严格保密,同时按合同及时收货款。
五、交货条件:
(一)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二)交货期:合同签订以后,客户内容订稿后7个工作日,完成交货。
六、运输
(一)运输由乙方负责,运杂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包括从货物供应地点所含的运输费、装箱、装卸、保险费、税费等。
(二)运输方式由乙方自行选择,但必须保证按期交货。
七、质量要求
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执行下列条款:
(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排版,先打印出样稿,符合甲方要求并经甲方确认后时,再进行后续的先印制装订。
(二)采用铜版纸印刷。
(三)成品报告书符合印刷品检验标准要求,达到甲方提供的质量要求。
八、验收
(一)供方前期制作应按提供样稿之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印刷品质量以签字样稿为准验收;需方应负责有关内容的及时校核确认以及收货验货。提出异议时间截止:供货后7日内。
九、违约责任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未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或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交付期限不顺延。
(三)如乙方延期交货,每逾期一日,违约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逾期超过5日,有权解除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西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伍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合同的服务承诺则长期有效)。
十二、其他事项
(一)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经确认方确认后,作为合同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对确需变更、调整或中止、终止合同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三)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四)乙方应执行印发品行业的保密义务。
(以下无正文)
甲 方(法人公章) 乙 方(法人公章)
单位名称:铜川文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西安市高新路56号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