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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文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售货亭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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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0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6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6/11(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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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铜川文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照金—香山景区售货亭租赁合同 甲 方:铜川文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事宜,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商铺的方位、面积和用途: 1.1甲方将铜川市耀州区“薛家寨景区广场售货亭”;( )号售货亭,租赁给乙方作为经营饮品、散装百货、纪念品、工艺品的售货亭。 二、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共计12个月。 三、租金收?⒈曜技爸Ц吨芷冢? 3.1甲方负责“售货亭”的日常管理(卫生、形象)及租金和其他管理费用的收?? 3.2 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时间内一年租金。 3.3租金标准: 全年租金共计5500元。 3.4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内不含“薛家寨山门广?敝鞴苷棵藕偷钡馗骷墩姓构娑ǖ挠τ梢曳浇荒傻墓ど獭⑺拔瘛⒅伟病⒒肺婪训确延茫膊话曳接α硇兄Ц兜乃绶选⒅评洳膳选⒉撇O辗训确延谩? 四、经营保证金: 4.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一个月租金作为经营保证金,合同期限届满后,若乙方无任何遗留问题违约行为,则甲方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无息)。 五、售货亭交付: 5.1 交付时间:甲方承诺在2017年1月1日前将约定售货亭交付乙方;乙方承诺在2017年1月1日前投入运营。 六、经营手续和费用: 6.1 乙方经营售货亭所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向工商、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费用自理。 6.2 乙方售货亭内应配设的消防器材由甲方统一配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乙方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需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在售货亭装修、装饰时要接受甲方的指导与审核。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有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收取租金的权利。 7.2 甲方有按照“售货亭”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的权利。 7.3 甲方应按时将乙方所租售货亭交付给乙方。 7.4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要为乙方经营提供合法的经营便利条件。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有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取得约定售货亭的权利。 8.2 乙方在承租期内,无权擅自将售货亭转租给第三方。 8.3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等应缴费用。 8.4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8.5 如乙方对甲方交付售货亭的时间、位置等有异议,应在甲方交付售货亭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售货亭的交付符合合同约定。 8.6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商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若乙方因商品质量出现任何问题,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7 因乙方对租赁物使用、管理不当等原因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乙方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后果。如因此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还应当对甲方进行赔偿。 九、违约责任: 9.1 乙方如未按时交纳租金等应缴费用,除补交拖欠租金等应缴费用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拖欠租金等应缴费用额每日的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至拖欠的租金等应缴费用并违约金全部付清之日。 9.2 在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未到期部分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如出现本合同9.5 款所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缴纳的经营保证金。 9.3 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将承租售货亭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因此造成承租售货亭损坏的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9.4 乙方毁坏、损坏售货亭设施或擅自改变售货亭结构的,应按甲方修缮售货亭总支出费用的两倍向甲方赔偿损失,修缮期间不停止租金等应缴费用的支付。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售货亭主体机构损坏的维修义务,由甲方负责。 9.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本合同,收回售货亭并扣除经营保证金,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5.1 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非法经营的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的。 9.5.2 未经甲方许可私自转租所承租售货亭。 9.5.3 擅自变更经营品种与承租售货亭所处位置规定经营品种不符的。 9.5.4 违反甲方规定的统一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 9.5.5拖欠租金时间累计达15天的,或在售货亭交付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