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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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业务中,客户经常会询问到这样的问题:
“如果我离婚后发生意外或夫妻双方同时发生意外, 此时孩子还未成年, 我想把我的房产以及 其他财产全部留给孩子, 如果我的前任/父母/兄弟姐妹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这些房产和钱款 是不是得由我的前任/父母/兄弟姐妹监管?可是我并不放心,该怎么办? ”
很显然,财富如何传承以及所传承财富的安全性是该客户的主要困惑之一。
? 提到财富传承,专业人士必然提及遗嘱、保险、信托等重要的管理工具。而遗嘱信托作为 将遗嘱和信托打通的一种财富传承工具,也必然会受到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信托 的法律规定规范,同时也会围绕继承和信托的实务疑难问题而衍生新的问题。
? 相较于现已失效的《继承法》,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新增了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
? “遗嘱信托”作为《民法典》继承编一个新的规定首先进入大家眼中,而无论家事业务 还是财富管理领域,乃至于金融领域的人士都从中读出了一个信号:我国的信托法律制 度有望更加规范、具体、可操作。
?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
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 把财产 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 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 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 托财产。 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 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 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遗嘱信托法律关系图
一、《民法典》针对遗嘱的规定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 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四至一千一百三十九同时规定了我国的遗嘱形式。
? 另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
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此前《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有优先的规定亦被 取消。
? 目前,监管部门就信托公司所经营信托业务分类改革,探索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
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和方式作为分类的基础,将信托业务分为新的三类:资产 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 而在《民法典》中遗嘱信托可突破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限制, 由自然 人作为受托人就遗产提供管理或服务。 此时, 遗嘱信托的载体非商事行为中的 《信托合同》, 更可能多以遗嘱形式出现,那么遗嘱的有效与否便成为信托能否设 立并履行的先决条件。 这就意味着今后的相关从业者, 在设计遗嘱信托时,首 先要保证遗嘱的合法有效性。
? 而在遗嘱继承中,虽然《民法典》此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具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
产毁损、灭失的职责,但遗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至遗产管理人,且目前关于遗产管 理人该如何管理遗产、在出现遗产纠纷时其诉讼地位如何等问题尚未有明确和统一 的答案。因此, 相较于信托制度,遗产管理人在防范继承人侵吞遗产等道德风险方 面的应对能力相对较弱。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