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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20 X20 D B 32 备案号:29973-2011 江 苏省地方标准 DB32/T1695—2011 盐渍海蜇加工技术规范 Codeofpracticeforsaltedjellyfish 2011-01-13发布 2011-01-20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T1695—2011 前 言 盐渍海蜇为我省沿海地区传统特色产品,为规范其生产加工过程、提高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中盐渍海蜇的产品质量要求按SC/T3210《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执行。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通市质量协会、南通北渔人和水产有限公司、南通洋口港食品有限公司、南通 京海申水产有限公司、启东市大丰永平食品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玉海、顾明、沙敬生、季兵、黄永平 DB32/T1695—2011 盐渍海蜇加工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盐渍海蛰加工的企业基本条件、加工技术要点及生产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将海蛰(RhepilemaEsculenta)及黄斑海蛰(RhepilemaHispidum)等食用水母经盐矾加 工的生产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95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5461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20941水产食品加工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SC/T3210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3加工企业基本条件 3.1人员、环境、车间与设施、生产设备及卫生控制程序应符合GB/T20941的规定。 3.2食用盐质量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3.3硫酸铝钾(明矾)质量应符合GB1895的规定。 3.4加工用淡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加工用海水应符合GB3097的规定。 4加工技术要点 4.1原料收购 海蜇原料应新鲜无污染。 4.2卤水配制(按重量配比) 卤水1:海水:盐:明矾为100:5:1.5; 卤水2:海水:盐:明矾为100:7:0.3,淡水:盐:明矾为100:14:0.3; 卤水3:海水:盐:明矾为100:10:0.15,淡水:盐:明矾为100:20:0.15; 卤水4:淡水:盐:明矾为100:20:0.5。 4.3原料预处理 1 DB32/T1695—2011 将新鲜海蜇切开头皮,去除其颈根(口和胃)和内脏。剁割颈根时,应保持与蜇皮厚度一致。刮净 红衣和粘液,在海水中漂净,再将蜇皮放入卤水1中漂洗后立即捞出。海蜇头割下后,让污液渗出,再 用卤水1漂洗干净。 4.4一矾处理 4.4.1于干净的容器中加入卤水2,加入量以海蛰皮或海蛰头原料可以翻动为准。 4.4.2将海蛰皮或海蛰头放入卤水2中,24h开始翻动一次,以后每10h翻动一次,连续翻动三次后 捞起沥水。 4.4.3沥水后的海蜇用卤水3浸泡,浸泡48h后翻动1次,以后每24h翻动1次,共翻动2次~3次。 4.4.4取出海蛰,逐张堆放在筛网上沥水,沥水过程中要自上而下翻动1次,沥水至卤水滴水不成线 即可。 4.4.5一矾处理时间为8d~9d。 4.5二矾处理 4.5.1海蛰皮 将一矾处理后的海蛰皮摊在平板上,把盐矾混合物撒在海蛰膛心上,每3张~4张为一叠,平放在 腌渍缸(池)内,池满后,加封顶盐,加盖。盐矾混合物比例为100∶1.5,用量为一矾沥水后海蛰重量的 14%~15%。 4.5.2海蛰头 先在池中撒少许盐矾混合物,再投入一矾处理后的海蛰头,一层盐一层蛰头,每层厚度为18cm~ 22cm;压实,装满后加封顶盐,加盖。 盐矾混合物比例为100∶1.5,用量为一矾沥水后海蛰重量的14%~15%。 4.5.3处理时间 二矾处理时间为7d~8d。 4.6三矾处理 4.6.1将二矾处理的海蛰沥水后放在平板上,将盐矾混合物均匀撒在蛰皮、蛰头上,蛰皮每6张~8 张一叠,海蛰头每叠高度20cm左右,平放在腌渍缸(池)内。盐矾混和物比例为100:0.5,用量为二矾 沥水后海蛰重量的10%~12%。 4.6.2装满后注入卤水4,注入量以没过海蛰皮或海蛰头为宜。 4.6.3卤水表面撒上盐矾混合物后封盖保存。 4.6.4三矾处理时间为7d~8d。 4.7沥卤 4.7.1将三矾处理后的海蛰皮或海蛰头用三矾卤液冲净,擦去蜇皮上遗留的红斑,层层垛在平板上沥 卤,高64cm~68cm,沥卤期间上下翻动1次~2次,沥卤达到用手使劲挤压有少量滴水为宜。 4.7.2不需沥卤的海蛰头或海蛰皮可浸在17%~20%的盐水中长期保存。 4.8质量要求 产品的质量要求应符合SC/T3210的相关规定。 4.9称重 2 DB32/T1695—2011 4.9.1沥卤后的海蛰头或海蛰皮称重后装入密闭、不透光的容器中,叠平,均匀撒盐。 4.9.2称量应由专人负责。 4.9.3使用的衡器应经过计量检定,衡器的最大称重值不应超过被称样品质量的5倍。 4.9.4衡器在使用前、使用中应按规定校验。 4.9.5每一包装单位的重量根据销售对象而定,所称盐渍海蛰的总净重不应小于包装上注明的重量。 4.10包装 4.10.1所用包装容器、纸盒、瓦楞纸箱等包装材料应洁净、无毒、无异味,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 相应的标准要求。 4.10.2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4.10.3不同品种、规格的产品不应混装在同一箱中。 4.10.4产品包装内应有合格证,包装过程应确保产品不受二次污染。 4.11金属探测 产品必须经过金属探测器进行金属成分探测,若探测到金属,应挑出另行处理。 4.12贮存 4.12.1包装后的产品宜在阴凉通风处贮藏,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 4.12.2不同批次、规格的产品应分别堆垛,排列整齐,各品种、批次、规格应挂标识牌。 4.12.3堆叠作业时,应将成品置于垫架上,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且应距离库顶板保持有 1m以上。垛与垛之间应有1m以上通道。 4.12.4在进出货时,应先进先出。 5生产记录 5.1对每批进厂的原料应做好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原料产地、供应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和检验 验收报告。 5.2生产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原料来源、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产品数量的信息。并对有关操 作与设备、生产过程的控制及特殊问题进行记录。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