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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严格施工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本工程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特定本细则.
第一章 操作说明
1. 以下所列质量处罚项目的处罚对象为本工程承包单位.
2. 项目监理部及驻地监理组根据项目监理委托书及施工合同,在业主的监督下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3. 处罚时间、部位、内容、金额等以<<质量处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工程承包单位,一式四份,业主、项目监理单位、驻地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联.
4. 罚款将从承包单位当月进度款中扣除,存在问题必须在限期内整改或返工,否则可加倍处罚;若存在的的问题整改或返工及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不留后患,对总体评优没有影响的,可视情节适当从轻处罚.
5. <<处罚通知书>>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开出,经业主代表予以签认后生效.业主代表发现问题也可填写处罚通知书,并交监理统一发出.
6. 承包单位应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处罚通知书>>予以签认.不予以签认的,项目监理仍有权决定按单处罚,只要有两人或以上证明其拒收者,视同处罚通知单送达.但若承包单位对<<处罚通知书>>有正式书面申诉意见并经项目监理核实申诉理由的除外.
7. <<处罚通知书>>由项目监理单位统一汇总管理,并按月统一在月度计量支付中统计和扣款.驻地监理部负责跟进有关整改情况.
8. 本细则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将意见反馈到工程部,工程部将根据需要对本细则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附件:质量安全检查处罚通知书(附表A)
第二章 处罚细则
一.施工准备阶段
1. 不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可罚款1000元.
2. 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未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通过,可罚款2000元.
3.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约定的时间内,承包单位未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可罚款2000元.
4. 承包单位未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并将复测结果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可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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