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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基本建设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实现本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2.1 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90%,项目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工程;
2.2 杜绝发生严重质量事故。
第三条 工程质量等级质检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自检、互检制度,每道工序必须经过自检、互检后报监理单位检查。深圳市质量监督总站对本工程施工和监理过程的合法性及工程质量行使政府监督职能。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自觉做好自检,接受监督。
第一章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 发包人职责
发包人(业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发包人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实施。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4.1负责协调地方政府关系,对工程建设报建手续的合法性负责,及时了解并组织解决需要业主解决的工地存在的各种问题;
4.2了解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状况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4.3审核工程变更,代表公司会同驻工地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数量复核;
4.4业主代表如对工程任何部位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可与现场监理一起对该部分工程以合理(包括破坏性检查)的方式进行质量检查。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处理并分别予以改正。
4.5负责合同文件和工程质量方面由业主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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