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施工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总则为了加强对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工程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办法。本工程鼓励各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范围内所有承建单位。本办法如与合同条款矛盾时,以合同为准。考核施工承包商因技术水平不能达到合同或国家质量标准,且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将按合同规定进行相关赔偿,或业主终止该施工合同的执行。因施工承包商管理不善、人员过失等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业主将终止该施工合同的执行,并按合同规定进行相关赔偿。因施工承包商管理不善、人员过失等原因,半年内发生两次大的质量事故的,业主将要求施工承包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同一施工企业发生三次类似的质量把关不严事件,业主将要求更换该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所有因施工承包商管理不善、人员过失等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返工及工期延误并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商负责承担,并处全部损失总费用的10%的罚款。施工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施工组织措施未得到批准或未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即进行施工,无开工令自行开工的,处罚5000~20000元;没有正当理由和合理手续拖延开工时间,停工令后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5000~20000元;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或材料未经检验而使用的,处罚2000~5000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不按规范操作或不按标准和施工图纸施工的,处罚300~10000元;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隐蔽、交工的,处罚2000~20000元;质检(监)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在现场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整改通知、专题会议及停工令等形式对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明示,并提出考核意见。质检(监)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发出口头警告时,施工人员不听招呼的而继续作业的,将责令其不合格项返工并给予每次300元的处罚。质检(监)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时,将责令其不合格项返工并给予1000元的处罚。质检(监)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后,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时间进行处理(或答复)或再次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将责令不合格项返工并给予2000元至20000元的处罚。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对所负责的工程质量无法控制时,项目监理部或业主有权勒令其施工单位停工,并下达停工令。停工令一经下达,施工承包商将被给予不少于10000元的处罚。施工承包商申请的施工质量控制点验收必须在自检合格后进行,第一次检验不合格将处罚施工承包商500-2000元,第二次检验不合格将在第一次处罚的基础上加倍。施工承包商在单项工程结束后申请验收,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将处罚施工承包商2000元-10000元,第二次检验不合格将在第一次处罚的基础上加倍。存在质量通病且消除不力的,处罚500~10000元;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5000~20000元;因管理不善,成品保护不力,造成成品污染的,处罚1000~10000元;若因成品保护不良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整顿,若整改不力再次发生事故则责令退出现场。对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2.7.1监理部发现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未予制止、追述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2.7.2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而未进行有效管理的,处以罚款300~2000元;造成总价损失超过10万元(直接费)以上的,处以损失总金额1%~10%的罚款。2.7.3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除依照前项的规定加倍处理外,对其行为上报至资质管理部门并将该监理人员驱出现场。2.7.4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发现一次(处)处以罚款1000元;造成总价损失超过3万元(直接费)以上的,处以总损失金额2%~20%的罚款,当事者将被驱出现场。2.7.5重复发生两次及以上工作失误造成对工程质量影响或事故的监理人员将处以驱出现场的处罚。职责项目监理部负责现场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有权对现场施工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或罚款。业主部门将对施工现场不定期检查,对现场各单位的违规将直接进行制止警告、罚款。业主对施工现场的直接管理部门是工程部。罚款由监理部或现场指挥部工程部负责通知,现场指挥部财务部执行。罚款方式可以是在工程款中扣除,也可以是直接交款至现场指挥部财务部。罚款程序按指挥部《现场管理考核程序》执行。附则未尽事宜,另行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由四川巴蜀江油燃煤发电有限公司现场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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