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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集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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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0/3(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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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
浙江天能集团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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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控股集团公司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能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公司拥有的库存现金、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的保管与支取货币资金的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的保管分离。
第四条公司副总以上财务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节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单位的财务部门要设置如下岗位:
(一)出纳员岗位,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库存现金,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保管内部收款收据和本人名章,办理货币资金的结算和收付业务;
(二)设置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填制有关会计凭证、登记有关会计账薄,对货币资金的账薄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
(三)设置货币资金主管岗位,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的货币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管除出纳员名章之外的所有与货币资金收付有关的印章。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薄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公司总部和下属各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合格人员,分别担任货币资金业务的各个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且要定期实行财务部门内各岗位之间的轮换制度。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权限按责任大小进行授权。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权批准支付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1万元及以下的货币资金,超过1万元必须由主管的副总经理(副书记)批准(或授权财务部经理、副经理批准),50万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或授权财务部经理、副经理批准),200万元以上由管理层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后批准,1000万元以上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审批人应当根据上述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范围。对已支付的货币资金建立以“谁批准,谁负责”为原则的责任追究制度,批准人要对由本人批准支付的货币资金负责任,以防范货币资金风险,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各分公司、事业部可以参照上述授权标准,结合本单位各级负责人的责任大小和其他具体情况,自行拟定本单位的批准权限并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八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批准方式为书面方式,批准人必须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批准方能生效,批准人在外地急需用款的可在本人的批准限额之内委托本单位的货币资金主管人员代理批准手续,但批准人回来后要立即补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签字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通知书首先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的货币资金核算人员或货币资金主管人员(财务部经理)对货币资金的用途和批准权限进行审核,对超越支付范围和批准权限的,审核人员有权拒绝受理或要求补办手续,批准人拒不配合的,审核人员有权向批准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货币资金支付通知书经审核正确无误后,由审核人员在通知书上签字,然后交出纳员填写有关支付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审核人明知付款通书超出支付范围或有越权批准行为而签字同意支付,或出纳员按没有审核人签字的付款通知书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以失职论处,并对由引起的不良后果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公司总部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资料。
(二)支付批准。批准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批准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合同或证明资料是否完备有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由复核人在货币资金支付申请书上签字并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并经复核人员签字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节实施与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总部的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各分公司5000元人民币。出纳员每天工作结束前应盘点库存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并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核对一致,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在当天下午下班之前存入银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概由出纳员和货币资金主管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要优先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以及确实无法办理转账结算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才可以用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本单位职工、其他单位和其他外来人员需要借出货币资金,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督促及时还款或报账以结清借款,公司员工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借款期限超过1个月不履行还款或报账义务且无正当理的,按所借金额从本人的工资中扣减,其他单位和其他外来人员所借款项由批准人在10天内限期追还,超过限期仍无法追还的,按所借金额从批准人的工资中扣减。
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一经发现,应立即将出纳员调离岗位,由出纳人员补足已擅自挪用、借出的货币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收入、支出要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取得货币资金收入要开具发票或内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货币资金支出要取得发票或内部收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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