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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宝坻区东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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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303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国际大厦1-4层。
代表人刘××,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一×,天津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东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津围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凤岭。
被告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公寓8-1-301。
法定代表人刘泽华。
被告天津贵和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航空产业支持中心A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