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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购、生产、交付过程中产品标识的控制及确保产品质量。
3. 职责
3.1采购部负责采购物资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
3.2五金仓库(原材料仓库)负责对产品(主驱动)进行追溯性记录。
3.3生产制造部、生产车间负责在制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
3.4技术部负责不合格品处理过程中的技术要求鉴定和可追溯性管理。
3.5品质部负责产品标识实施情况的监督及产品可追溯性管理。
4.工作程序
4.1产品标识的位置要求醒目,标识方法既要考虑操作便利,又要考虑标识的持久有效性。
4.2原材料、外购、外协物资标识由材料仓库管理员对入库后的原材料进行核实,根据入库单(送货单)上的牌号、规格、数量,具体作出挂牌标识(也可以用涂油漆的方法进行)。
4.3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外购件应用卡片、标签和挂牌形式,作出名称、规格、数量标识;并对原有标识确认后加以保护。外协件由外协产品检验员用标签和标识牌的形式,表明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材料名称、规格代码、数量等内容应填写完整、正确。对大型钢结构件可用记号笔或打钢印等方式标识;
4.4成品部件应按技术图样的名称/图号标识。
4.5顾客有特别要求的成品部件/非标件应按顾客的要求进行标识。
4.6具有外包装的产品,在外包装上应有产品标识。
5.主驱动可追溯性控制规定
5.1对有追溯要求的产品标识、可依据顾客的特殊要求,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性能等来确定标识是否要求加以追溯。
5.2对有追溯性要求的产品标识、在产品进行加工或处理时应采取防止标识的丢失。
5.3对让步接受产品检验人员必须作好可追溯性记录。
5.4材料代用时检验人员应作好可追溯性记录。
详见5.1.1-5.5.8可追溯性的要求:
5.1.1在驱动上有唯一编号的条形码相对应,条形码后十位代表主驱动型号,例如主驱动条形码017792301060210XAA26170T2,其中XAA26170T2为型号。
5.2.2驱动轴上的钢印号作为整台驱动追溯对应,例如2011-7-28生产的第一件编号为11072801KTRCN、11072802KTRCN、11072803KTRCN以此类推,其中11为年份,07为月份,28为日期,01、02、03为生产批次,轴上的KTRCN表示中国康特尔制造。
5.3.3出厂检验报告里面体现零件的钢印号。
5.4.4零件的自互检记录表里面,零件钢印号在上面有记录,并且有相对应的原材料批次。
5.5.5对所有自互检验表的信息在检验台帐上进行登记,上面能够查到某一批材料生产的所有相关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