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苏州工业园区绿色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大绿色园区、能源互联网示范园区建设力度,依据《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为规范园区绿色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公开、透明,坚持“政策导向、突出重点,绩效优先、总额调控,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分工和职责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发委”)和财政局共同管理,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服中心”)协助参与。
经发委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统筹管理,提出年度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制定和发布年度引导资金申报指南、确定扶持重点,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自评价。企服中心负责项目受理、形式审查及财务初审工作。
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根据经发委的年度项目预算需求安排预算,负责资金拨付管理,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对象、范围和补助奖励标准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园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五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绿色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包括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自愿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和其他上级要求开展的、有助于项目单位挖掘绿色制造潜力、使用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实现多能互补、提升能效水平的第三方辅导咨询服务)以及对经国家、江苏省认定的绿色制造体系企业进行奖补;
(二)重点用能单位绿色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奖励;
(三)绿色发展重点扶持项目,包括:节能改造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能源互联网项目及其他支撑园区绿色发展的重点项目;
(四)补充“绿色智造贷”(原低碳节能服务贷)资金池,扩大“绿色智造贷”支持项目覆盖面,重点对绿色制造、智能制造等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贴息等支持,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五)其他经管委会批准与绿色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对于第五条第一项所述项目,奖补标准如下:
(一)企业开展绿色发展能力建设项目,以企业最终获得资质证书及证明材料为依据进行奖补,每项不超过5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认证升格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七条? 对于第五条第二项所述项目,根据年度重点用能单位绿色发展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等级评定为超额完成的单位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单位奖励不超过15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年度表彰和奖励方案另行报管委会审定。
第八条? 对于第五条第三项所述项目,奖补标准如下:
(一)节能改造项目:以拟补贴项目每单位投资产生的节能量为依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补助。购买注册在园区企业的硬件设备、解决方案或软件技术进行改造,且金额占项目投资额比例超过70%,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5%的补助;
(二)循环经济项目:根据项目资源减量化、废弃物再利用、资源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补助。购买注册在园区企业的硬件设备、解决方案或软件技术进行改造,且金额占项目投资额比例超过70%,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5%的补助;
(三)能源互联网项目:项目单位实施分布式光伏、分布式燃机、储能、能源管理信息平台等能源互联网项目,促进多能互补,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并按要求接入园区低碳能源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项目类型不同予以补贴:
1. 分布式光伏项目。针对在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