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施工工地临时水电使用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省工程经费,并依照本规则编列临时水电预算为目的,订定本使用规则。
第二条 临时水电的申请装置,由工地主任负责,其申请人名义为工地主任。
第三条 每月水电费由工程管理科向市银交涉办理代缴手续,事后凭收据冲帐,由工地主任负责先查明其使用度数是否相符,如发现有疑问时由该工地呈报说明使用情形。(工地主任应每月了解水电费的费用,以节省原则控制)。
第四条 临时水电使用期限展期或废止的申请,由工地主任负责督促办理(废止申请限于正式送水电后五天内办妥)。附注:工地主任于开工检讨会前将临时水电预定使用量及配置图送交设计科参考以便编订预算。
第五条 临时水电每月应切实注意缴费通知书是否到达,否则若发生滞纳金或因此被停止使用时,其责任由工程管理科负责。
第六条 临时水电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如下:
1.自来水部分:
(1)工地装置自来水龙头应设在事务所附近,其口径以13毫米一支为原则。
(2)凡居住在工地的工人,使用自来水时,不论远近,一概不得自行接橡皮管或水管使用。
(3)自来水的管理由工地主任派看寮人员负责,倘有漏水或损坏时应即通知修理。
(4)自来水如需转用工程用水时,应事先向工程管理科报备。
2.电灯部分:
(1)工地办公室以40W日光灯一盏为限,其他用途限20W日光灯两盏及插座两只,但视实际需要增加。
(2)工务所炊具以电锅一只为限,不得使用电炉。
(3)内部施工用的电灯以100W为限,其盏数由工地主任决定。
(4)每组工寮用电最高不得超过60W日光灯6盏,但需要增加时应事先向工地主任报备,倘超设一盏,每月由工地主任负责收费(每盏按100元计算)。
(5)工寮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播放电视、录音机、收音机。
(6)在工地内任何地点置放各种电气器具,须事先向工地登记,并呈报公司核准,如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电冰箱等,置放一种每月每次收费200元计算。
(7)工寮一律不得使用电锅,倘发现使用时,除当场取缔外,并罚款200元,于当期估验款项扣抵。
(8)工寮发现偷电时(未依照电力公司标准),其责任除由承包商负责外,工地人员当严厉处分。
(9)工地照明用电,以60W二盏为限,但工地宽阔得视实际需要增加,倘在夜间施工时以300W四盏为限。
(10)工程抽水用马达,不得接用电灯电源。
(11)临时水电线路的设施,概由该工地承包水电商负责按照本规则规定装设并每星期至少一次由工地主任派管理员负责督促水电工检查,是否漏水电或有无违反各项规则,倘违反者即照本规则取缔处罚。
3.动力部分:
(1)粗木工、细木工、地下室防水、泥水等使用的马达,不得接用电灯电源,但视实际情况事先呈报者不在此限。
(2)拌合机7.5HP马达,吊车1.5HP马达,均为动力用电,其数量依实际订定。
(3)磨石机用220V电源外,如用干磨机时可接用110V电源。
第七条 本规则所规定事项,工地主任应确实负责督促办理,否则从严议处。
第八条 本规则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