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外 贸 公 司 管理 制 度 办 公 行 为 规 范 总 则第 一 章 为 加 强 公 司 管理 , 维 护 公 司良 好 形 象 , 特 制 定 本规 范 , 明 确 要 求 , 规 范 行 为 , 创 造 第 一 条 良 好 的企 业 文 化氛 围 。 细 则第 二 章 服 务 规 范 : 第 二 条 仪 表 : 公 司职 员 工 应 仪 表 整 洁 、 大方 。 1. 微 笑 服 务 : 在 接 待 公 司 内 外人 员 的 垂 询 、 要 求 等 任 何 场 合 , 应 注 释 对方 , 微 笑 应 答 , 切 2. 不 可 冒 犯 对 方 。 用 语 : 在 任 何 场 合 应 用 语 规 范 , 语 气 温 和, 音 量 适 中, 严禁 大声 喧 哗 。 3. 现 场 接 待 : 遇 有客 人 进入 工 作 场 地 应 礼 貌 劝 阻 , 上 班时 间 ( 包括 午 餐 时 间 ) 办 公 室 内 应4. 保 证 有 人 接待 。 电 话 接听 : 接 听 电 话 应 及 时 , 一 般 铃 响 不应 超过 三 声 , 如 受 话 人 不 能 接 听 , 离 之 最 近 的 5. 职 员应 主 动 接 听 , 重 要电 话 作 好 接听 记 录 , 严禁 占 用 公 司电 话 时 间 太 长。 办 公 秩 序 第 三 条 工 作 时 间 内 不 应 无 故 离 岗、 串 岗 , 不得 闲 聊 、 吃 零 食 、 大 声 喧 哗 , 确 保 办 公 环 境 的 安静 1. 有 序 。 职 员间 的 工 作 交 流 应 在 规 定 的区 域 内 进行 ( 大厅 、 会 议 室 、 接待 室 、 总 经 理 室 ) 或通 过 2. ( 特 殊 情 时 间 一 般 不 应 超过 三 分 钟 如 需 在 个 人 工 作 区 域 内 进 行 谈 话 的 , 公 司 内 线电 话 联 系 , 况 除 外 ) 。 职 员 应 在 每 天的 工 作 时 间 开始 前 和 工 作 时 间 结 束 后 做 好 个 人 工 作 区 内 的 卫 生 保 洁 工 作 ,3. 保 持 物 品 整 齐, 桌面 清 洁。 部 、 室 专 用 的 设 备 由 部、 室指 定 专 人 定 期 清 洁, 公 司 公 共 设 施 则 由 办 公 室 负责 定 期 的 清 4. 洁 保 养 工 作 。 发 现 办 公 设 备( 包 括 通 讯 、 照 明 、 影 音 、 电 脑 、 建 筑 等 ) 损 坏 或 发 生 故 障 时 , 员 工 应 立5. 即 向 办 公 室 报修 , 以 便 及 时 解 决 问 题 。 责 任第 三 章 50-100 将 给 予 违 反 此 规 定 的 人 员 , 总 经 理 共 同 执 行 , 监 督 部 门 为 公 司 办 公 室 、 本制 度 的 检 查 、 元 的 扣 薪 处 理 。 本制 度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在 公 司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人 事 制 度第 一 章 招 聘 制 度第 一 节 一 、 用 人 原 则 : 重 选 拔 、 重 潜 质 、 重 品 德 。 执 业 资 格 等 条 件 , 专 业、 学 历 、 合 格 的 应 聘 者 应 具 备 应 聘 岗 位 所 要 求 的 年 龄 、 招 聘 条 件 : 二 、 同 时 具 备 敬 业 精 神 、 协 作 精 神 、 学 习 精 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