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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x公司与z公司将结成紧密的合作关系,作为共同事业体一起发展国内汽车销售业务。根据两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和中方与港方各自的出资金额,双方的合作应体现风险与收益平均分担的原则。故需对双方协作的基本要求、利润的合理分配等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收入分配方案
未来x公司作为共同事业体的一部分以汽车展示、销售以及发展3S系列为主要业务范围。其汽车来源包括z公司及其他渠道。z公司主要从事汽车进口业务,其销售客户主要是x公司。
基于双方利润共享的原则,x公司与z公司的税后利润应进行合理分配。但由于目前的中国法律不允许外资进入汽车销售领域,香港z公司无法成为x公司的股东,所以不能直接参与其利润分配,故利润的再分配只能通过两家公司间的转移定价或服务收费来实现。根据目前的销售和结算流程,可采用以下方案实现:
若利润需要从x公司转移至z公司,可通过提高z公司的销售价格及由z公司向x公司提供服务的方式,由x向z支付较高的货款和服务费加以实现。z公司获得的外币收入以海关最低限价为限。高于海关限价的销售金额及相关服务费只能以人民币的方式实现。若利润需从z公司转移至x公司,则可通过降低销售价格的方式实现利润转移。(见下图)
移价格与服务费的制定
转移价格与服务费用的制定必须根据两家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由中方和港方协商确定。鉴于此,要求两家的财务状况互相透明。因此可以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的方式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互通性。
利润的转移若采用年底一次性处理方式对会计帐务处理有一定的不良影响,故可每季度协调一次,确定定价及结算事宜。要求事先经会计师审计,明确两家利润状况;在此基础上,由中港双方谈判协商确定下一季度两公司结算事宜。
注意事项
作为合资公司的z公司由于受中国法律的限制,其经营范围相对较窄;只能由x公司作为共同事业体的一部分主要承担汽车销售及发展3S系列等任务,其资金压力及风险性都较高。z公司虽不直接从事销售业务,但可通过向x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如延长结算期、承担部分信用证开证要求等)的方式促进共同事业体的发展。具体结算期限及信用证额度的确定也可在每季度一次的协商过程中解决。
另外,采用控制转移价格的方式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税赋及其他费用支出,公司应做好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