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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案例——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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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一:虚挂中介业务 案情简介:粤保监罚[2013]36号?
财险广州分公司荔湾支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将非中介机构业务通过中介机构代开发票,套取资金:
荔湾支公司下属业务团队将非佛山市真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业务通过佛山真心代开手续费发票并套取资金,发票金额合计262.1万元。
扣除开票费用后,佛山真心转回到人保财险荔湾支公司下属业务团队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的手续费资金合计243.76万元。 处罚结果:对公司依据保险法162条,责令更正,罚款10万元;对支公司负责人依《保险法》第173条,处以2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16条第(十)项的规定、第162条,第173条 案例一
1.《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类型一:虚挂中介业务 监管要求
2.《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类型一:虚挂中介业务 监管要求 类型一:虚挂中介业务
近年来,公司虚挂中介业务违规行为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在虚增公司成本的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和各类风险隐患。虚构中介业务通常表现为:
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中介结构利用营销员名单,再加上部分虚构的业务人员姓名,编造出虚假的本机构业务人员佣金表,虚开中介业务发票,以向业务人员发放佣金的名义为保险公司套取现金
保险公司先将手续费转账支付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再以向业务人员发放佣金的名义按月提现,并将套取的现金汇总返还给保险公司或转入公司账外“小金库”
虚构业务人员名单,实质上就是“假手续费”,明明是直销业务,却“变性处理”为代理渠道。这也是保险公司账面上中介业务占比很高,直销人员却不少的真实原因。上述行为同时涉及提供虚假中介资料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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