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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翔飞行员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 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 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持有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飞行工作的在职飞行员,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 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 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和暂时丧失飞行能力 一、飞行员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能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 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I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从而永远不能持有注明I级体检合格 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即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以民航管理机关宣布并吊销其注明I级 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为准。 二、飞行员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能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 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I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从而暂时不能持有注明I级体检合格 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即为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以民航管理机关宣布并出具暂时丧失飞 行能力的证明资料为准。 第五条 有效暂时停飞日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累计实际暂时停飞日数扣除三十日的免赔日数 计算本合同的有效暂时停飞日数。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上述九十 日的限制)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永久丧失飞行能力,本合同终止;若被 保险人自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I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后仍 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 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上述九十 日的限制)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