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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渠道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和销售行为管理十大禁令的宣导2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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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2/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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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万一 万一 万一 营销渠道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和销售行为管理“十大禁令”的宣导 目 录010203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导销售行为“十大禁令”宣导工作要求 2014 年以来,非法集资发案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涉案金额达历年峰值,大要案件高发,维稳压力加大。内外部监管强力推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宣传。背 景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劵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对保险行业而言,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法律定义2、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占有,主要体现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抽逃资金、隐匿、销毁账目、逃避返还资金等。 从保险行业发生的集资诈骗案件来看,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假冒保险公司名义或者伪造虚假的保险产品,承诺收益或者虚假收益,向社会公众销售,从而骗取巨额资金。典型案例 陈某某系我公司湖州中支保险业务员,于2009年1月9日与公司解除代理关系。2010年5月,被害人施某某拿着“保单”到湖州中支长兴支公司柜台询问保单真假,工作人员发现施某某所持保单为伪造保单,本案案发。经调查,2008年12月至2010年4月,陈某某冒充我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监局工作人员(伪造保监局工作人员名片和工作牌),以到期返还本金及高利息为诱饵,虚构险种,并私刻印章(“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公司长兴分公司12373624”)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施某某等十九名被害人投保,销售假保单27份,骗取保费共计610921元。陈某某后被抓获归案,2011年4月被长兴县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典型案例 1.高某某,为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营业部的业务经理。2007年至2011年期间,高某某私刻公章,以存款有高额回报为由,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存款协议或出具收条,并在存款协议和收条上加盖其私刻的单位公章,骗取存款。高某某以此方式骗取的存款共计70余万元。 案发后,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张某某为我公司山东分公司茌平支公司保险营销员,其通过伪造印有“新华保险”专用章的印章,开据盖有伪造印章的收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多人存款,金额达30余万元。后张某某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