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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业务拓展风险点提示63页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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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009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6/18(发布于广东)

类型:金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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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团体保险业务拓展风险点提示 目 录 团体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团体保险相关监管要求 团体保险主要风险 案例一 违规情况:某中支承保某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补助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业务时,将补充保险业务虚构为中介代理业务,累计向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手续费235.6万元。 处罚:本项违规罚款21万元。 监管要求:《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第18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 处罚依据:《保险法》162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116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案例二 违规情况:某机构在开展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以向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保险佣金等方式,按保费收入25%的标准,向某建设委员会支付“安全管理工作经费”75266.24元。 处罚:机构罚款13万元,部门负责人罚款4万元。 监管要求:《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54条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第13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62条;第173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案例三 违规情况:某机构将业务人员通过其他中间人介绍取得的105笔业务分别记录为A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和B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业务,并向其支付手续费27.3万元,两家代理公司将手续费扣除开票费用后支付给该公司业务人员指定的中间人。 处罚:机构罚款10万元,2名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2万元,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 监管要求:《保险法》第116条第十项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第13条、第18条规定。 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62条 案例四 违规情况:某机构将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投保单位的保险业务虚构为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开展的保险中介业务,涉案保险费共计14603.27万元,通过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返还经纪佣金的方式套取费用共计52.48万元 处罚:机构罚款5万元,个人罚款1-3万元 监管要求和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16条第(10)项,《保险法》第162条。。。。。。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