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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办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
本标准起草人:刘相荣
修订:
审核:
审定:
审批:
本标准于1994年12月10日首次发布
1998年12月 10日首次修订
本标准由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118—302.195—1999
计财部银行出纳岗位工作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银行出纳岗位的责任于权限、工作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财务银行出纳岗位工作,是检查与考核本岗位工作的依据
2 职责与权限
2.1 素质与要求
2.1.1清正管财,廉洁奉公;守法护法,坚持原则;严谨负责,一丝不苟;热情服务,耐心解释
2.1.2具备三年以上的财务工作经验,中专及以上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2.1.3熟知银行结算办法并能熟练选择结算方式,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并且具备深厚的打算盘、用电脑、填票据、识票币等基本功
2.1.4 热爱银行出纳工作,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职业习惯
2.2 职责与权限
2.2.1 按照国家银行结算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2.2.2按照会计制定,填制和审核银行收付款凭证及银行余额调节表,并据此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
2.2.3 负责保管好支票、有关印鉴、各种有价债券及单位的重要权益凭证和贵重物品
2.2.4 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
2.2.5对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要负责提供银行凭证、帐册及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2.2.6银行出纳调离本岗位,要将经管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凭证、帐册、印鉴收据、支票和未了事项、办妥交接手续
3 工作内容与要求
3.1 银行结算
3.1.1 结算纪律
3.1.1.1 不外借银行帐户、支票及其他票据
3.1.1.2 不签发远期支票、空头支票
3.1.1.3 正确填制银行支票及其他结算凭证、不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3.1.2 支票签发与保管
3.1.2.1 经办人申请领用获准后,出纳员于当日签发支票
3.1.2.2支票须按编号顺序签发,加盖印鉴后,应注明签发日期、用途、金额,并在支票领用薄上登记,经办人签字
3.1.2.3 对逾期未用的支票,应在支票签发后10日内收回,分别予以注销作废,并加盖作废章
3.1.2.4 支票、印鉴应于每日工作完毕存入保险柜,不得遗失
3.1.3 结算原则
3.1.3.1 每日应结算的收付事项,须于当日办理完毕
3.2 正确编制银行凭证、登记日记帐
3.2.1每日根据银行结算凭证及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付记帐凭证,摘要清晰,会计分录正确,印章齐全
3.2.2 根据审核完毕的记帐凭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结出余额
3.2.3 银行日记帐月末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次月20日前编制余额调节表,未达帐项的清理不得超过2个月,存款完整率为100%
3.2.4 每月的记帐凭证次月2日前汇总整理
3.3 接受各级有关部门对出纳工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3.4 保管有价证券
3.4.1 建立有价证券备查簿、登记其名称、号码、金额等,保证其完整无损
3.5及时纠正外部检查的有关业务技术错误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财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按月检查与考核
4.2 考核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工作内容与要求部分的每一项
4.3 考核标准为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九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
4.4 考核结果与当月奖金效益挂钩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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