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摘要
本文拓展Wang(2002)、蔡明芳等但009)与LiandJi(2010)的技术授权架构,考量产业
中存在一家上游中间财供应商、两家下游最终财厂商(包含一家专利权人W及一家被授权厂商)
的授权与市场竞争巧为。
本研究发现:1.中间财厂商不论采取统一订价或差别巧价下,当专利权人创新足够大,采
取定额权利金授权的利润水平将高于无技术授权,这一点与AryaandMittendorf但00巧的
观点相一致;2.在中间财厂商采取统一评价情况下,不论创新为大还是小,专利权人采取单位
权利金授权的利涧水平将恒高于无技术授权。义中间财厂商采取统--订价下,当创新为巨大,
专利权人采取定额权利金的利润将低于单位权利金的利润。4.中间财厂商采取差别订价下,当
创新为巨大或非巨大,只要创新足够大,专利权人采取单位权利金的利涧将低于不授权的利润。
将可能造成专利权人不授权。5.中间財厂商采取差别订价下,当创新为大时,专利权人采取定
额权利金的利酒将低于单位权利金的利滴。6.中间财厂商采取差别订价下,专利权人采取单位
权利金的利润仍将高于定额权利金的利涧。7.在专利枚人采取不同权利金的授权策略下,中间
财厂商采取差别巧价为其优势策略。8.中间财厂商采差别订价下,当创新大或者是创新虽然小
但相对大的情况下,专利权人采取定额权利金授权策略下之杜会福利高于专利权人采取单位权
利金的水平。
关键字:技术授权,利润水平,巧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