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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辽阳凯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辽阳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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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636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8330792-4)
负责人:毕贺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锋镖,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董海波,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辽阳凯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832193-6)
法定代表人:杨姣。
被告:辽阳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279627-5)
法定代表人:曲雯熙。
被告:长春吉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442097-0)
法定代表人:李光晖
被告:杨姣,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于凯,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曲雯熙,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军,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