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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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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大民二终字第008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海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魏连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洪刚,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卫东。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杏林街60B号27层17号。
法定代表人:孙广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大连海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环公司”)与原审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原审被告大连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7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洪刚,被上诉人大连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和赵海峰,被上诉人华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广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环公司一审诉称:大连市西岗区华泰街29号海寰别墅8号、9号楼由被告华林公司开发。2001年12月25日,华林公司与被告大连银行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和《补充协议》,将案涉房屋抵债给大连银行。大连银行于2007年8月27日委托大连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拍卖,原告于2007年9月5日参加拍卖,竞买取得案涉房屋,支付了全部价款并使用至今,因此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向其过户案涉房屋,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现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
被告大连银行一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案涉8号楼的竞买人是任笑尘,并非原告,无法确认原告与案涉8号楼有关。其次,拍卖人在《竞买须知》中已明确告知竞买人,案涉房屋系按标的现状拍卖,委托人与拍卖人均不保证该标的具备办理产权及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自行办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