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关于对公司流动资金内部占用
收取利息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宗旨根据公司资源战略整合总体解决方案的精神,为了顺利推进事业部制内部市场机制的运行,提高财金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财金资源使用成本,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范畴为保障各事业部相对独立地进行内部核算、自主运营,公司根据整体部署和具体情况,将流动资金分解下拨到各事业部,本规定适用于对该类流动资金占用利息的管理。
第三条原则对分解下拨到各事业部的各种流动资金,含内部借款、银行贷款和信用额度等,公司均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具体标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金融市场行情制订。
第四条标准公司对流动资金占用利息的收取,按照预算内和预算外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分类
收费标准
预算内流动资金
年息3%(月息2.5‰)
预算外流动资金
年息8.8%(月息7.4‰)
第五条执行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资金状况和各事业运营情况,财金资源部负责制订流动资金分解计划,并下拨到各事业部。对各事业部占用的流动资金,公司按照上述标准收取资金占用利息,由财金资源部通过内部帐户逐月扣取(超过半个月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第六条监督对各事业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财金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并进行统一调配和使用。
第七条解释本规定由财金资源部负责具体维护和最终解释,原则上每年协商调整一次。
第八条实施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光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