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长江三峡
工程开发总公司文件
三峡人字[2013]22号
关于对总公司派往金沙江前期工程工作人员实行地区补贴的暂行办法
总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总公司2012年第6期《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和总公司现行工资管理办法,为了鼓励员工到艰苦地区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总公司派往金沙江前期工程工作人员实行地区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总公司派往金沙江前期工程工作人员现行的工资、奖金、补贴,除三峡工地补助外,按照总公司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二、根据不同地区自然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对总公司派往金沙江前期工程工作人员实行野外津贴和伙食补贴。补贴标准借鉴其他大型水电开发建设工程的作法,结合总公司实际,依据岗位确定。
三、地区补贴标准按照筹建期建设工地和成都两地分别确定。在筹建期建设工地的,由野外津贴和伙食补助两个部分组成,标准如下:
岗位
野外津贴(元/天)
伙食补助(元/天)
合计(元/天)
依据岗位责任,高级管理人员为金沙江前期工程筹建负责人及金沙江前期工程办公室正、副主任。管理技术骨干为部门正、副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其他人员为一般管理人员。具体对象由金沙江前期工程办公室确定,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在成都工作期间,按照总公司现行的出差补助办法执行,即每天发给80元。
四、地区补贴按日历天数计算,依据考勤按月发给。实行地区补贴后,原实行的三峡建设工地补助不再发给。
五、在筹建期建设工地的“野外津贴”从总公司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列支;“伙食补助”中的30元部分从差旅费中列支;“伙食补助”中的20元部分从福利费中列支。
六、本办法适用于金沙江流域开发的施工筹建期。
七、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