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Q/321284XCH06-2010
姜堰市溢丰饮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矿物质水
2011年4月1日发布 2011年4月1日实施
姜堰市溢丰饮品有限公司
前言
矿物质水是我公司最新研制开发的产品,目前尚无可直接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为指导企业生产并提供交货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理化指标参照GB17323--199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根据产品特性和检验结果制定。
本标准的编写贯彻实施了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姜堰市溢丰饮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亦峰、卜东海
本标准2011年5月1日首次发布。
矿物质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物质水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用水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氯化钾、硫酸镁,经调配、杀菌、灌装而成的矿物质水。
2、范围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字
GB 1887-2007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 、硫酸镁
GB 2760-2007食品添加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2003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1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2003食品中总砷及无砷的测定
GB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2003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T 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观性状和物理指标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生产用水
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1.2添加剂应符合GB 1887-2007 氯化钾 、硫酸镁
3.2感官指标(见表1)表1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滋味与汽味
无异味
组织形态
均一透明液体
杂质
不得检出
3.3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铅(pb)/(mg/L)≤
0.01
总砷(以AS计算)/(mg/L)≤
0.01
铜(以cu计)/(mg/l)≤
1.0
镉(以cd计)/(mg/l)≤
0.005
钾(以k计)/(mg/l)
8.0--25.0
镁(以mg计)/(mg/l)
10.0—27.0
余氯(游离氯)(mg/l) ≤
0.05
三氯甲烷(mg/l)≤
0.02
耗氧量(以02计)/(mg/l)≤
2.0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0.002
亚硝酸盐≤
0.005
3.4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 ml) ≤
50
大肠菌群/(mp.100ml)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的相关规定。
4、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4.1.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1.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指标
目测、口尝、鼻嗅
6.2 PH值的测定
按GB/T5750.4的规定执行
6.3铅的测定
按GB 5009.11的规定执行
6.4 总砷的测定
按GB/T5009.12的规定执行
6.5 铜的测定
按GB//T5009.13的规定测定
6.6 镉的测定
按GB/T5009.15的规定测定
6.7 钾、镁的测定
按GB/T8538的规定测定
6.8 余氯、三氯甲烷、耗氧量、挥发性酚的测定
按GB/T5750.4的规定测定
6.9 亚硝酸盐的测定
按GB 2762的要求测定
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21的规定执行
净含量的测定
JJF1070-2005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矿物质水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
7.1检验分类
矿物质水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PH值、菌落总数、大场菌群
7.1.2 型式检验
7.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定型签定时
-----原料、工艺、配方、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定期每半年进行一次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7.1.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除3.1外全部内容
7.2 检验规则
以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产量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次,按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不少于2L,样品分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标字 标签包装 运输储存
8.1 标字 标签
8.1.1 标字
矿物质水的包装标字应符合GB/T191-2008的规定
8.1.2 标签
矿物质水的标签应符合GB7718-2004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明以下内容
-----食品名称
-----配料清单
-----净含量
-----规格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保质期
-----产品标准号
-----产地
-----贮存条件
8.2 包装
矿物质水采用塑料瓶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相关规定
8.3 运输
矿物质水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有防尘、防雨设施,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得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矿物质水常温贮存。库房设施应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成品应离地、隔墙、有防尘、防鼠、防蝇等设施,不得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
保质期
常温下保质期为12个月
姜堰市溢丰饮品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