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Q/321284XCH05-2010
姜堰市溢丰饮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无汽苏打水
2011年4月1日发布 2011年4月1日实施
姜堰市溢丰饮品有限公司
Q/321284XCH05-2010
前言
无汽苏打水是我公司最新研制开发的产品,目前尚无可直接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为指导企业生产并提供交货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理化指标参照GB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并根据产品特性和检验结果制定。
本标准的微生物指标执行GB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本标准的编写贯彻实施了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姜堰市溢丰饮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亦峰、卜东海
本标准2011年5月1日首次发布。
Q/321284XCH05-2010
无汽苏打水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汽苏打水饮料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用水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碳酸氢纳,安赛蜜、维生素C、食用香精等,经调配、杀菌、灌装而成的无汽苏打水饮料。
2、范围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字
GB 1887-2007食品添加剂碳酸氢纳
GB 2760-2007食品添加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2003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菌检验
GB /T/4789.5-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2003食品中总砷及无砷的测定
GB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2003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T 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观性状和物理指标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QB1505食用香精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生产用水
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1.2 食用碳酸氢纳
应符合GB 1887-2007的要求
3.1.3 适用香精
应符合QB/T1505-200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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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感官指标(见表1)表1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滋味与汽味
具有微甜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均一透明液体
杂质
不得检出
3.3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PH值
7.0—8.0
铅(pb)/(mg/L) ≤
0.3
总砷(以AS计算)/(mg/L)≤维生素C
0.2
3.4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 ml)
100
大肠菌群/(mp.100ml)霉菌/(cfu/ml)
10
酵母/(cfu/ml)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的相关规定。
4、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4.1.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1.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指标
目测、口尝、鼻嗅
6.2 PH值的测定
按GB/T5750.4-2006的规定执行
6.3铅的测定
按GB 5009.11-2010的规定执行
6.4 总砷的测定
按GB/T5009.12-2003的规定执行
6.5 铜的测定
按GB//T5009.13-2003的规定测定
6.6 菌落测定
按GB 4789.2-2010的规定执行
6.7 大肠菌群的测定
按GB/T4789.3-200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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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2010的规定执行
6.9 致病菌
按GB 4789.4-2010 GB/T4789.5-2003 GB4789.10-2010的规定执行
净含量的测定
JJF1070-2005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无汽苏打水饮料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
7.1检验分类
无汽苏打水饮料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PH值、菌落总数、大场菌群
7.1.2 型式检验
7.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定型签定时
-----原料、工艺、配方、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定期每半年进行一次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7.1.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除3.1外全部内容
7.2 检验规则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产量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次,按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不少于2L,样品分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标字 标签包装 运输储存
8.1 标字 标签
8.1.1 标字
无汽苏打水饮料的包装标字应符合GB/T191-2008的规定
8.1.2 标签
无汽苏打水饮料的标签应符合GB7718-2004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明以下内容
-----食品名称
-----配料清单
-----净含量
-----规格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保质期
-----产品标准号
Q/321284XCH05-2010
-----产地
-----贮存条件
8.2 包装
无汽苏打水饮料采用塑料瓶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相关规定
8.3 运输
无汽苏打水饮料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有防尘、防雨设施,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得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无汽苏打水饮料常温贮存。库房设施应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成品应离地、隔墙、有防尘、防鼠、防蝇等设施,不得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
保质期
常温下保质期为12个月
姜堰市溢丰饮品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日